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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 6 條第4款規定: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 |
檢送本縣111年度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培訓研習實施計畫
張貼日期: 2022-02-26 19:58:34 點閱: 526 (81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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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 6 條第4款規定: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