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4-10 16:40:54 點閱:31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民意信箱第115002007號案辦理。 |
| 二、 | 依據自殺防治法第15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相關業務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時,對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
| 三、 |
對於學生自傷或自殺事件具高度敏感性,倘需對外說明或回應媒體時,請貴校務必審慎處理,並避免揭露足以辨識學生身分之資訊(如姓名、班級、影像、家庭背景等),以維護當事人及其家屬之隱私與權益。 自殺防治法如附加檔,可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