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6-10 11:53:08 點閱:7
1.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 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 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 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2.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非本國籍入境旅客之宣導,已製作完成 「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 宣導單(如附件),請協助宣傳周知。